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鹿莉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红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丁厚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闫如玉,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庐执申字第0001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厚斌名下的位于临泉路*幢*室及临泉路*幢*室,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厚斌名下的位于临泉路*幢*室及临泉路*幢*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