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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咸奎执行案裁定书13

(2012)庐执字第01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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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咸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泓翰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志。

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庐一初字第02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房胜勇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后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房胜勇名下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