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咸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泓翰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志。
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庐一初字第02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房胜勇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后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房胜勇名下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