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新海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明,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市场综合楼*幢*层*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笪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