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旭,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浩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五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