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琳方,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建勋,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勋的银行存款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