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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劲草执行案裁定书

(2013)亳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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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劲草,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民,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被执行人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友武。被执行人吴军。

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110153398号**落于合经区名邦西城秀里1#楼A楼一至二层商业用房,并由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9#(栋)3、4、5、6、7、8、9、11、12、22、25、26、27、28号和10#(栋)9、10、11、12、15、16、27、28、31、32、33、34、35、36号商铺作为担保。由于本院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9#(栋)3、4、5、6、7、8、9、11、12、22、25、26、27、28号和10#(栋)9、10、11、12、15、16、27、28、31、32、33、34、35、36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健审判员:赵瑞强代理审判员:梁绍成

书记员:梁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