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蕾,女,1982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回族,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3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邸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邸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邸蕾不服,以其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6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超代理审判员:杜奇代理审判员:罗炜
书记员:李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