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兆文。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兵。
本院受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立预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洁
书记员:黄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