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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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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兆文。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兵。

本院受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立预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洁

书记员:黄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