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立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世兰,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世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晋江陈埭支行账户内存款划拨92500元至申请人甘立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邻水县支行账户内,以兑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张世兰应支付给申请人甘立仁925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健全
书记员:钟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