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绰号“小刚”,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建平提出被搜查出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指控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为退清赃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以贩养吸共计23.260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坦白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李建平所获赃款500元,予以追缴(已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琳梅人民陪审员:魏忠成人民陪审员:潘成发
书记员:龚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