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立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因无力清偿债务,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2008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冯立新和冯柯父子俩共同向申请人冯建波借款2000元。2010年6月5日,冯柯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立新家庭成员冯柯在中国建设银行邻水支行账户内存款划拨至邻水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邻水县支行的账户内,以兑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冯立新归还申请人冯建波2000元借款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陈健全
书记员:邓鸿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