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沿滩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刘山乡营业所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元
书记员:李德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