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吕泽余,局长。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非执审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何某所有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两年,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梅
书记员:姜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