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东方广场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65334.75元(大写:陆万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整)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万志勇
书记员:李德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