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44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梅
书记员:李德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