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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燕平与李文富、徐进军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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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燕平,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文富,男,生于1955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徐进军,女,生于1956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李文富、徐进军各自偿还李燕平借款2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富、徐进军的银行存款41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文富、徐进军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晓春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