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法定代表人周再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燕,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燕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管费、水电费等共计5090.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65.20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申杰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