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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社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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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安信用社。负责人詹婧漪。被执行人陈文炯,男,1951年7月26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9)江阳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贷款963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36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重钢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