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杰,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杰、刘丽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胜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