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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宣富与曾生富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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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宣富,男,195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曾生富,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生富银行存款人民币1783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生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生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罗勇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