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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费建明与雷官宏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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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费建明,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雷官宏,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官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胜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