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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某与中强公司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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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路,男,1982年12月1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中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5元,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重钢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