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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高某、张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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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负责人王海,行长。被执行人高朝南,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泸县立石镇。被执行人李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住泸县立石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阳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84394.78元及利息,诉讼费2980元、执行费16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999.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重钢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