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昌秀,女,194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方婷,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婷银行存款人民币15319.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罗勇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