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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军伟与罗登银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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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军伟,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个休工商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登银,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455000元,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案件受理费9370元,申请执行费6725元,合计:4710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罗登银银行存款人民币4710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登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登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韵珊

书记员:胡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