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良辉,男,生于1940年12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经常居住地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琼昌,女,生于1956年10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正六,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被执行人吕琼昌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宣汉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万正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宣汉支行卡号内的存款71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永红
书记员:贺远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