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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桂贞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1722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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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桂贞玉,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桂贞玉因与冉孟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2015)宣汉执字第336号],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桂贞玉诉冉孟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宣汉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确定冉孟碧赔偿桂贞玉各种损失共计2664.37元。冉孟碧未履行上述义务,桂贞玉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因冉孟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宣汉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桂贞玉自身残疾,其老伴已故,无收入来源,靠农保维持生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桂贞玉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桂贞玉国家司法救助金2664.37元。

审判员:王一

书记员: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