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玉明被执行人陈道兴
陈玉明与陈道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明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10月24日前给付部分,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