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长春市联易海口网吧,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文革,该网吧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联易海口网吧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182号。现因被执行人长春市联易海口网吧住所地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联易海口网吧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