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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岩侵害著作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监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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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利岩,男,1980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岩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224号。现因被执行人张利岩住所地在绿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岩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由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