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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春辉与杜朝由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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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春辉。被执行人杜朝由。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朝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