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春辉。被执行人杜朝由。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朝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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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春辉。被执行人杜朝由。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朝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