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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伊光与吴兴恒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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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伊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竹溪大道**山水花都小区综合楼**房,身份证号码:3307021965********。被执行人吴兴恒。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青预执字第147-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被执行人黄燕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小区熙庭轩4单元4层303号房过户至吴兴恒名下。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至今被执行人吴兴恒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产产权已属吴兴恒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兴恒所有位于南宁市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小区熙庭轩4单元4层303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