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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伊光与吴兴恒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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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伊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竹溪大道**山水花都小区综合楼**房,身份证号码:3307021965********。被执行人吴兴恒。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69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潘伊光名下所有用于保全,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山水花都小区综合楼**房。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潘伊光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9层9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