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伊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竹溪大道**山水花都小区综合楼**房,身份证号码:3307021965********。被执行人吴兴恒。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69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潘伊光名下所有用于保全,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山水花都小区综合楼**房。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潘伊光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9层9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