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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晓晨、贺小颖等与张震玲、张昭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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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晓晨。申请执行人贺小颖。申请执行人贺晓强,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美籍华人,现住美国10776WoodmontlaneFishers,ln46038,美国护照号码:461531096。申请执行人贺晓刚,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美籍华人,现住美国128ShinnecokHillAvondale,PK19311,美国护照号码:096469279。被执行人张震玲。被执行人张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震玲、张昭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157号江景华廷1号楼701号房系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仙葫大道157号江景华廷1号楼701号房;二、被执行人张昭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昭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