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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勇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8)青执字第5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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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勇。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08)青执字第5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

现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解除对上述款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