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晓勇。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08)青执字第5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
现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解除对上述款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