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江华。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有应得收入(管网资产转让款)人民币16128303元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2688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黄郁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