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日珍。申请执行人唐传勇。申请执行人唐秋连。申请执行人唐建梅。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法定代表人徐浩翔,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裁字(2011)57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12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