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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日珍、唐传勇等与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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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日珍。申请执行人唐传勇。申请执行人唐秋连。申请执行人唐建梅。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法定代表人徐浩翔,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裁字(2011)57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12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