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法定代表人彭红圃,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抗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持有中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