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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荣与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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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荣。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厦第**写字楼第**1215。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1)第741-1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