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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昭寿、陈晓莹等与南宁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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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昭寿。申请执行人陈晓莹。被执行人南宁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法定代表人杨武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惠玲名下在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502号房的备案登记合同;二、撤销陈菊琪名下在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518号房的备案登记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陆世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