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昭寿。申请执行人陈晓莹。被执行人南宁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法定代表人杨武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惠玲名下在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502号房的备案登记合同;二、撤销陈菊琪名下在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518号房的备案登记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陆世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