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飞云。被执行人雷有生。被执行人方鲜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雷有生、方鲜妹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拆迁补偿款。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雷有生、方鲜妹在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