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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江泉与广西高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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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江泉。被执行人广西高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开泰路彩虹家园**楼******。法定代表人卢炳轩,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高远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