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丽梅。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北段**佳得鑫水晶城****。法定代表人莫润秋。
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莫迺玲、廖春燕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莫迺玲在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账户62×××69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莫迺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户62×××13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廖春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民南路支行账户62×××48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莫沙子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