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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汇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7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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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法定代表人何允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汇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二轻****。法定代表人吴明坚,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78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汇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900000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汇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农垦明阳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