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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南宁市闽建彩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宁远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9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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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闽建彩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法定代表人:王礼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远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裕丰国际橱柜中心****铺位iv> 法定代表人:庞伟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南宁远华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65804.75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