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森。
被执行人谭建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青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执行人谭建超。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建超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