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思贤路**。法定代表人潘坚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敬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汪敬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8元;二、冻结限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