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万元。申请执行人陈进元。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江口村竹如湾**,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被执行人单万娇。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嘉和南湖之都****房。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单万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30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