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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万元、陈进元等与陈新华、单万娇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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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万元。申请执行人陈进元。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江口村竹如湾**,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被执行人单万娇。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嘉和南湖之都****房。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单万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30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全军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