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荀辉与牛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通民初字第081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荀辉,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牛金山,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荀辉诉被告牛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牛金山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荀辉称被告牛金山于2013年5月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开发区前门开关厂办公室将自己打伤,并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牛金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侵权行为地,即事发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牛金山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薛德胜

书记员:曹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