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玉清与苏春良、代凤军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4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史玉清,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苏春良,男,37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代凤军,男,45岁,回族,职工,住开鲁县。

本院制发的(2012)开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春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间六个月(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德义

书记员:丛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